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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东大学关于“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”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
    发布时间🫵🏿:2018年12月27日 09:46    作者🧑🏻‍🦰:    点击:[]

   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,严肃学术纪律👪,促进学术诚信,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,学校决定借助“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”(以下简称系统)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。为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实施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    第一章 论文检测组织及实施

    第一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测指标和检测系统子帐号设置👩‍🦼,供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(以下简称分会)使用,并负责检查子帐号使用情况。

    第二条 各分会负责具体实施对本分会博士、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及检测结果的认定🕤,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🧏‍♀️💁🏼‍♀️。

    各分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和检测数据的下载留存。在使用的过程中须对用户名、密码严格保密,防止帐号被盗用。严禁使用系统进行重复检测或对本分会外的其他论文进行检测🧒🏼,如因此发生纠纷或影响到本分会的检测工作🏦,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    第三条 检测范围和检测时间🧑‍🧑‍🧒‍🧒🖐🏽。通过答辩的申请博士、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须全部进行检测🌹。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为经导师确认的学位论文最终稿。

    经学校审核确认具有密级的学位论文不能进行检测。确定为“内部保密”的学位论文✋🏼,按正常论文进行检测。

    第四条  学位论文检测须在通过答辩后🫰,分会审议授予学位前进行,具体时间由分会和学位办公室确定。

    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者😌,视为自动放弃😳,分会不予审议其学位授予事宜。

    第五条  学位办公室根据通过答辩人数分配检测篇数🐉。每篇学位论文只检测一次。各分会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导入《山东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》🍵。

    第六条  被检测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要求

    (一)通过《山东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》提交检测的论文全文须为通过答辩的论文最终稿👳🏽‍♂️❇️;

    (二)论文电子版需为pdf格式;

    (三)论文上传《山东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》和进行检测均以“学号”命名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 检测结果处理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

    第七条  系统检测结果“总文字复制比”仅作为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,不能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💣🍝。

   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必须由分会组织不少于3位专家对论文进行鉴定,并由专家组给出1份由所有鉴定专家签名的书面鉴定意见。

    第八条  检测结果的处理

    以下“总文字复制比”均指“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”

    (一) 全文“总文字复制比”小于15%(不含15%),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,负责审查鉴定。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🚴🏽‍♂️,可正常申请学位Ⓜ️。

    (二)全文“总文字复制比”在15%与30%之间(含15%🦒,30%)的,由分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,并填写《山东大学学位论文重复性检测审查表》。无学术不端行为的可正常申请学位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,但未构成学位论文作假的,本次学位申请无效,半年后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🥷。

    (三)全文“总文字复制比”大于30%的,本次学位申请无效。由分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,并填写《山东大学学位论文重复性检测审查表》。经鉴定,确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🎚,经分会审议通过后,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🫲🏽👥,但须进行特别情况说明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,但未构成学位论文作假的👨🏼‍⚕️,半年后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🩸。

    (四)无论“总文字复制比”高低,经专家组鉴定,存在剽窃或数据作假等严重作假行为的✋🏼🧑🏿‍⚕️,按照《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(山大研字〔2014〕5号)的有关规定,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,3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。全日制研究生取消其学籍🧏🏻;在职攻读学位人员,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。暂停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⛹️‍♀️。

    分会在审议学位授予时,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和鉴定情况进行审核🧎🏻‍♂️。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分会鉴定及处理情况进行抽查🪣,对于证据充分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不进行认定的🔡,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💤。

    研究生院将定期抽取上一年度授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复检,对复检中存在剽窃或者其他作假情形的学位论文,将视情节轻重™️,给予学生和导师相应的处理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 其它

    第十条  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💛,可在收到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分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分会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意见🔁。分会根据复核意见,提出处理建议报学位办公室。

    第十一条  学位申请人在论文检测中弄虚作假🕧,一经发现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。

    第十二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原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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